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海门市青年企业家商会 (简称:海青会),英文名称:Haimen Youth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缩写:HYEA。
第二条 本会是海门市青年民营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为海门市加快实现"两个率先",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是海门市工商联的团体成员,接受海门市工商联﹙总商会﹚和海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理会务、自筹经费"。工作方针是"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
第六条 愿景:携手共建一个互助团结的商会,让会员依托商会平台,拓展人脉、突破创新、做强企业;同时以优质的项目为载体,服务青年创业者、培育人才、回馈社会。
第七条 本会的地址在江苏省海门市河海东路1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任务主要有:
(一) 组织、开展培训、研讨等活动,促进会员提高素质、改善经营管理。
(二) 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人才、资金、商品等方面的服务。
(三) 发展同国内外(港澳台)青年民营企业家商会及其他经济贸易组织、团体的联系、交流,组织会员在国内或出国、出境考察,参加各项经贸活动,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四)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五) 宣传、评选、表彰杰出(优秀)青年民营企业家。
(六)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采用会员制,凡在海门市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与本会有关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吸收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过半数理事会发起人会议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所有会员如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审议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等级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织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决定和处理日常重要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会务工作;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5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1/2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理事会议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理事大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四) 副会长行使以上职权须在会长的授权下执行。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采取聘任制,由会长直接聘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 理事会决定;
(三) 受会长办公会议委托筹备理事会年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成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工商联﹙总商会﹚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或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